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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发恒业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因信息披露不准确
来源:乐居买房2023-07-24 10:03:19

乐居财经 如意 7月21日,顺发恒业股份公司发布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公告显示,顺发恒业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人员于 2023 年 7 月 19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顺发恒业股份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80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

具体内容为:

(一)存货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公司于 2009 年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淮南 HGTP09015 地块,支付土地出让款后一直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2023 年 2 月 10 日,法院二审判决解除土地出让合同并返还土地出让款。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17 日收到二审判决书后,仍将上述涉案地块的土地出让款等开发成本在 2023 年一季度报告中按存货列示,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二)与财务公司的往来信息披露不准确。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在万向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的实际存款余额为 41.74 亿元。因关联交易统计错误,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的 2021年期末和 2022 年期初财务公司存款余额均为 45.74 亿元,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披露不准确。

(三)业务独立性存在缺陷。2021 年 10 月至 11 月,公司就项目立项、生产用车采购、战略合作意向书签订等相关业务事项向控股股东万向集团公司报送请示,公司的业务独立性存在缺陷。此外,公司存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不规范、会计处理不规范、用印管理不到位等问题。

浙江证监局指出,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规定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三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董事长陈军、时任董事长盛树浩、时任总经理王竞楠、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王红民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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