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居买房讯 12月16日,青岛领元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市北国资)竞得市北滨海板块3宗商务金融用地,总占地面积4.99万㎡,规划建面8.77万㎡,成交总价4.14亿。其于13日刚刚联合取得市北区胶州湾海岸线以东、环湾路以西、规划长沙路延长线以南、昌福路以北7宗地,总价约25.36亿。
土拍详情
据悉,该10宗地块规划为跨国公司区域总部集聚区。10宗地块占地22.3万㎡,建面约40.84万㎡,其中住宅规划建面约21.32万㎡,商服用地建面2.73万㎡,商务金融建面约16.24万㎡。
SF1002-18-2地块,占地面积17265.2㎡,容积率3.9,规划总建面约5.51万㎡,起拍楼面价4265元/㎡。
SF1002-29地块占地面积10918.1㎡,容积率1.0,规划总建面约10918.1㎡,起拍楼面价5480元/㎡。
SF1002-29地块占地面积21737.6㎡,容积率1.0,规划总建面约21737.6㎡,起拍楼面价5480元/㎡。
出让条件:
(一)本次拍卖出让地块,竞买人均须单独申请竞买,不允许联合申请竞买。
(二)竞买人必须以自有资金交纳竞买保证金和土地出让价款。
(三) 竞得人须在网上土地拍卖活动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与市北区政府或其指定单位分别签订《青岛市跨国公司区域总部集聚区SF1002-18-2地块项目产业合作协议》,《青岛市跨国公司区域总部集聚区SF1002-29地块项目产业合作协议》,《青岛市跨国公司区域总部集聚区SF1002-30地块项目产业合作协议》。
《青岛市跨国公司区域总部集聚区SF1002-18-2地块项目产业合作协议》主要内容:
1.乙方承诺引进具有雄厚资金实力与强大资源整合能力的龙头企业入驻跨国公司区域总部集聚区。在签订本协议时乙方应提供甲方认可的书面证明材料。
2.乙方承诺自持上述地块中不低于55,000平方米物业,引进符合跨国公司区域总部集聚区产业定位的优质企业至该物业,自持时间不低于10年。自持期间,自持部分房产不得转让,若确需转让的,需经报请市北区政府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转让的受让人须为经市北区产业主管部门认定的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法人。
3.乙方保证项目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保质、保量、按时完成项目建设。
4.乙方不得将项目中规划为非住宅部分建设为类住宅,项目非住宅部分最小分割单元不小于300平方米(公建配套设施除外),不得以任何方式将非住宅部分以公寓、小户型复式公寓(LOFT)、商墅等含居住用途形式对外宣传并销售。
5.乙方须按照市北区政府对片区规划及产业发展规划要求进行统一规划建设,并须按照市北区政府认可的项目规划设计进行开发建设。
6.在项目内非住宅部分办理预售手续前,应提前征求甲方意见,并严格按照规划审批用途实施销售。
《青岛市跨国公司区域总部集聚区SF1002-29地块项目产业合作协议》主要内容:
1.乙方承诺引进具有雄厚资金实力与强大资源整合能力的龙头企业入驻跨国公司区域总部集聚区。在签订本协议时乙方应提供甲方认可的书面证明材料。
2.乙方承诺在项目建成交付后1年内引入2支认缴规模不低于10亿元的产业投资基金,且10年内不得迁出,合计实缴规模不低于10亿元。在签订本协议时乙方应提供甲方认可的书面证明材料。
3.乙方承诺自持上述地块中不低于10,000平方米物业,引进符合跨国公司区域总部集聚区产业定位的优质企业至该物业,自持时间不低于10年。自持期间,自持部分房产不得转让,若确需转让的,需经报请市北区政府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转让的受让人须为经市北区产业主管部门认定的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法人。
4.乙方保证项目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保质、保量、按时完成项目建设。
5.乙方不得将项目中规划为非住宅部分建设为类住宅,项目非住宅部分最小分割单元不小于300平方米(公建配套设施除外),不得以任何方式将非住宅部分以公寓、小户型复式公寓(LOFT)、商墅等含居住用途形式对外宣传并销售。
6.乙方须按照市北区政府对片区规划及产业发展规划要求进行统一规划建设,并须按照市北区政府认可的项目规划设计进行开发建设。
7.在项目内非住宅部分办理预售手续前,应提前征求甲方意见,并严格按照规划审批用途实施销售。
《青岛市跨国公司区域总部集聚区SF1002-30地块项目产业合作协议》主要内容:
1.乙方承诺引进具有雄厚资金实力与强大资源整合能力的龙头企业入驻跨国公司区域总部集聚区。在签订本协议时乙方应提供甲方认可的书面证明材料。
2.乙方承诺在项目建成交付后1年内引入2支认缴规模不低于10亿元的产业投资基金,且在10年内不得迁出,合计实缴规模不低于10亿元。在签订本协议时乙方应提供甲方认可的书面证明材料。
3.乙方承诺在项目建成交付后一年内引入1家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的融资租赁企业,且在5年内不得迁出。
4.乙方承诺自持上述地块中不低于21,000平方米物业,引进符合跨国公司区域总部集聚区产业定位的优质企业至该物业,自持时间不低于10年。自持期间,自持部分房产不得分割登记、转让和抵押,若确需转让的,需经报请市北区政府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转让的受让人须为经市北区产业主管部门认定的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法人。
5.乙方保证项目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保质、保量、按时完成项目建设。
6.乙方不得将项目中规划为非住宅部分建设为类住宅,项目非住宅部分最小分割单元不小于300平方米(公建配套设施除外),不得以任何方式将非住宅部分以公寓、小户型复式公寓(LOFT)、商墅等含居住用途形式对外宣传并销售。
7.乙方须按照市北区政府对片区规划及产业发展规划要求进行统一规划建设,并须按照市北区政府认可的项目规划设计进行开发建设。
8.在项目内非住宅部分办理预售手续前,应提前征求甲方意见,并严格按照规划审批用途实施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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