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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专项资金使用出新规 奖补标准也有明确
来源:乐居买房2021-11-02 19:21:23

  乐居买房讯 方小末 据青岛政务网消息,青岛市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专项资金使用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从申请主体、奖补标准等几方面对资金使用细则进行了详细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青岛市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 

专项资金使用实施细则(试行) 

  为加快推进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工作,规范专项资金申请、审核、发放和使用等工作程序,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公平公正、公开透明,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财政 部办公厅关于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有关工作安排的通知》(建办房函〔2019〕483 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工作的函》(建办房函〔2021〕49 号)《青岛市人民政 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青政办发〔2018〕11 号)以及《青岛市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青财综〔2020〕16 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实施原则 

  专项资金奖补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附件 1),按照“常 态化申请、按季度审核,一次性拨付、按进度使用”的原则进行 申请、审核、发放和使用。 

  二、申请主体 

  申请中央财政奖补资金的单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住房租赁企业、经纪机构、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单位 以及其它符合条件的主体,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青岛市行政辖区内工商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住房租赁企业或经纪机构,经营 范围包含“住房租赁”或“租赁经纪”(或相似表述)业务,并须通过青岛市住房租赁服务信息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市级监管 平台”)备案或推送开业报告。住房租赁企业其名称和经营范围 均应当包含“住房租赁”相关字样。 

  三、奖补标准

  (一)筹集租赁房源 

       1.新建项目。2018 年 1 月 1 日(含)之后,利用国有土地、 集体建设用地新建的租赁住房(不含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及之前 竣工备案的项目),按照 1000 元/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标准奖补。

  2.改建项目。2020 年 1 月 1 日(含)之后,利用商业、办公、厂房、仓储等非住宅房屋改建为租赁住房,利用闲置的住宅 房屋改造为租赁住房,按照 700 元/平方米标准奖补。房屋须以 整栋、整层或整单元为单位实施改建,单个项目房源总量不少于 30 套(间)。

  3.盘活项目。2020 年 1 月 1 日(含)之后,利用闲置存量 房屋经装修提升品质转化为租赁住房,房源总量不少于 30 套 (间),按照 100 元/平方米标准奖补;不需装修转化为租赁住房, 不予奖补。

  4.征收腾空房屋改造项目。2020 年 1 月 1 日(含)之后, 利用征收腾空房屋改造为租赁住房,按照不超过项目建安成本、 工程建设其他费、装饰装修费用总和 30%的原则奖补,奖补标准 最高 1500 元/平方米。房屋须以整栋、整层或整单元为单位实施 改造,单个项目房源总量不少于 30 套(间)。 

  (二)培育市场主体 

       1.合同网签备案奖补。住房租赁企业、经纪机构等申请主体 在市级监管平台按要求完成本年度的租赁合同网签备案,按照 200 元/套(间)标准予以奖补。同一套(间)房源、同一租赁 合同一年内不得重复领取奖补。住房租赁企业年度内完成租赁合 同网签备案在 1000 套(间)基础上,每新增 1 套(间)额外给 予 100 元奖补。

  2.信息平台互联奖补。住房租赁企业、经纪机构等申请主体 与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签订长期合作协议,按要求将自有信息租 赁平台与市级监管平台互联,实现数据实时互通、房源核验和合 同网签备案功能,按以下标准给予奖补:自有平台运营房源量 100-300 套(间)的,给予 15 万元奖补;300 套(间)以上的, 给予 30 万元奖补。

  (三)其他相关工作 

  用于建设住房租赁信息平台、促进住房租赁市场稳定发展其 他事项的资金,根据青岛市预算管理、政府采购等相关规定执行。 专项资金奖补标准根据青岛市住房租赁市场发展情况、年度 预算安排等予以适当调整。

  四、申请流程 

  (一)筹集租赁房源 

  新建、改建、盘活、征收腾空房屋改造试点项目的奖补资金 应由申请单位通过市级监管平台申请,并实行市、区(市)两级 审核遴选机制。 

       1.申请。申请单位根据“奖补资金拨付及使用时间节点”(见 “五、使用管理”部分)按进度申请奖补资金,按照青岛市住房 租赁试点筹集房源项目奖补资金申报资料清单(附件 2)要求, 准备相关文档资料电子扫描件,并在市级监管平台按照需求相应 填写新建租赁住房奖补资金申请表(附件 3),改建非居住存量 房屋奖补资金申请表(附件 4),盘活社会闲置存量房屋奖补资 金申请表(附件 5),征收腾空房屋改造租赁住房奖补资金申请 表(附件 6),通过市级监管平台报送至项目所在地区(市)住 房城乡建设部门。

  2.受理。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按照“负面清单”等 政策要求,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通 过市级监管平台向申请单位发送《受理通知书》(附件 7);对 不符合条件的,通过市级监管平台向申请单位发送《不予受理通 知书》(附件 8)。

  3.初审。申请单位收到《受理通知书》5 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提交至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 门核对。 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 通过市级监管平台报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4.审核。在资金申请环节,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在 5 个工 作日内组织会审。参加会审人员由市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保障工 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会审通过后,奖补项目报市住房制度改 革和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在资金使用环节,由市住房城 乡建设部门在 5 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核。

  5.公示。奖补项目审核批准后,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门 户网站和市级监管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对 有异议的申请对象和奖补申报项目,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 重新审核;异议成立的,取消奖补资格。

  6.通知。公示期满后,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 5 个工作日内, 通过市级监管平台向公示通过的申请单位核发签章的奖补资金 申请表。

  7.支付。在资金申请环节,申请单位收到签章的奖补资金申 请表后,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 5 个工作日内将奖补资金一次性 拨付至申请单位银行监管账户。在资金使用环节,市住房城乡建 设部门在 5 个工作日内通知监管银行解冻本次奖补资金。

  (二)培育市场主体

  用于网签备案、平台互联的奖补资金须由申请单位通过市级监管平台申请,并实行市、区(市)两级审核遴选机制。

  1.申请。申请单位须通过市级监管平台提交以下资料至区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1)申请表。申请单位应在市级监管平台填写《房源网签 备案奖补资金申请表》(附件 10)或《自有租赁平台对接市级 监管平台奖补资金申请表》(附件 11)。 (2)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 书、被授权人身份证明、租赁备案证明等电子扫描件材料。

  2.受理。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通过市级监管平台向申请单位发送《受理 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通过市级监管平台向申请单位发送 《不予受理通知书》。

  3.初审。申请单位收到《受理通知书》5 个工作日内,将申 请资料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提交至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 门审核。 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 通过市级监管平台报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4.审核。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在 5 个工作日内组织会审。 会审人员由市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 责召集。会审通过后,奖补项目报市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保障工 作领导小组批准。

  5.公示。奖补项目审核批准后,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门户网站和市级监管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对 有异议的申请对象和奖补申报项目,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 重新审核;异议成立的,取消奖补资格。

  6.通知。公示期满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通过市级监管平台向公示通过的申请单位核发签章奖补资金申 请表。

  7.支付。申请单位收到签章的奖补资金申请表后,市住房城 乡建设部门在 5 个工作日内将奖补资金一次性拨付至申请单位 银行账户,申请单位可直接使用。

  五、使用管理

  (一)筹集租赁房源

       筹集租赁住房项目按照建筑面积进行奖补。建筑面积是指新建、改建、征收腾空房屋改造等项目经由第三方测绘机构出具的 测绘套(间)建筑面积或权属证书的证载建筑面积。 奖补资金使用按照“先使用,后清算,多退少不补”的原则 执行,首次取得核发签章的奖补资金申请表后,奖补资金一次性 拨付至申请单位银行监管账户,由申请单位按照项目建设进度分 批次申请使用。在奖补资金申请使用的收尾阶段,由市、区(市) 两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新建、改建、征收腾空房屋改造项目的 奖补资金(含利息)予以清算。

  1.新建类租赁住房项目 (1)项目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实际开工后,可申请使用 40%的奖补资金。 (2)项目主体结构施工至正负零后,可申请使用 40%的奖 补资金。 (3)项目通过综合验收,将项目房源录入市级监管平台并 完成楼盘表搭建后,可申请使用剩余 20%的奖补资金。

  2.改建类租赁住房项目 (1)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可申请使用 60%的奖补资金。 (2)将项目房源录入市级监管平台并完成楼盘表搭建后, 可申请使用剩余 40%的奖补资金。

  3.盘活类租赁住房项目 取得签章的《盘活社会闲置存量房屋申请表》,并将项目房 源录入市级监管平台,可申请使用 100%的奖补资金。

  4.征收腾空房屋改造类租赁住房项目 (1)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可申请使用 60%的奖补资金。 (2)将项目房源录入市级监管平台且完成楼盘表搭建后, 可申请使用剩余 40%的奖补资金。

  (二)培育市场主体

       用于网签备案、平台互联等培育市场主体的奖补资金,申请单位可一次性使用。

  六、监督管理

  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奖补项目的建设、 运营等重点环节实行动态监管,如发现申请单位存在虚报、瞒报、申请资料造假、改变奖补项目用途、违规使用奖补资金等行为, 应及时报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取消其奖补资格,收回奖补资金(含利息),发函相关职能部门予以处置。 监管银行应承担协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监管奖补资金安全 的责任,在奖补项目申报阶段,负责排查企业存在的法律风险、 资金风险等隐患;在奖补资金使用阶段,负责按季度评估企业存 在的相关风险,确保奖补资金安全;对不配合监管工作,且拒不 整改的,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有权单方面解除《青岛市住房租赁市场中央奖补专项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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