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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公开征意见!这三类小区优先列入改造计划
来源:乐居2021-09-16 09:59:58

  乐居买房讯 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是国家确定的重大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2019年10月,青岛市被确定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试点城市。为规范此项工作,按照2021年市政府立法计划,《青岛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管理办法》现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办法》共19条,明确了适用范围和职责分工,对改造内容进行了分类,确定了资金保障政策,规范了规划和计划编制,确认了实施主体,明确了联审制度和验收制度,划重点啦!

  1、明确城镇老旧小区定义。为城市范围内建成年代较早、失养失修失管、市政配套设施不完善、社区服务设施不健全、居民改造意愿强烈的住宅小区(含单栋住宅楼)。

  2、确定改造内容。将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内容分为基础、完善、提升三类,以基础类为主。

  3、落实资金保障。各区(市)可通过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向金融机构贷款、引导社会化资本投入、鼓励居民共同出资等方式筹集改造资金。鼓励居民通过申请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提取住房公积金、银行贷款、捐资捐物等方式出资。

  4、提高审批效率。各区(市)政府应当组织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园林绿化、行政审批等部门以及专营单位等对改造方案进行联合审查,出具联合审查意见,实施主体凭联合审查意见依法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施工等手续。

  5、完善验收程序。项目完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相关部门、参建单位、居民代表进行项目联合竣工验收和评估。

       6、符合下列条件的小区,优先列入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计划:

  (一)基础设施老化,已经出现漏堵断破等影响居民日常生活的问题的;

  (二)已经实行物业管理或成立业主委员会的;

  (三)业主就改造内容及共同出资达成一致意见的。

  附原文:

青岛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改善城镇老旧小区居民生活环境,提高居住品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城镇老旧小区是指城市范围内建成年代较早、失养失修失管、市政配套设施不完善、社区服务设施不健全、居民改造意愿强烈的住宅小区(含单栋住宅楼)。

  第三条【职责分工】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全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项目立项、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的申请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市级财政资金的预算安排和业务指导;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指导规划和土地手续办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相关工作。

  各区(市)政府负责辖区范围内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街道办事处配合做好辖区内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需求调查、计划申报,指导业主委员会进行宣传发动、民意征集等工作。

  第四条【基本原则】全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应当遵循因地制宜、居民自愿、多方参与、建管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改造内容】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内容分为基础、完善、提升三类。基础类是为满足居民安全需要和基本生活需求的内容,主要是市政配套基础设施改造提升以及小区内建筑物屋面、外墙、楼梯等公共部位维修等。完善类是为满足居民生活便利需要和改善型生活需求的内容,主要是环境及配套设施改造建设、小区内建筑节能改造、有条件的楼栋加装电梯等。提升类是为丰富社区服务供给、提升居民生活品质、立足小区及周边实际条件积极推进的内容,主要是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及其智慧化改造。

  第六条【改造重点】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应当以基础设施更新维护为重点。业主共同决定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和相关场地的共有部分维修养护的,倡导同步进行。

  给排水、供电、供气、供暖、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应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计划协同参与改造。

  第七条【预算管理】市、区(市)财政部门应当在年度预算中统筹安排资金用于支持各区(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

  各区(市)应当按规定足额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并确保专款专用。水、电、气、热、通信、有线电视等改造内容由专营单位单独立项并实施改造的内容,由专营单位负责申请。

  第八条【资金保障】各区(市)可通过依法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向金融机构贷款、引导社会化资本投入、鼓励居民共同出资等方式筹集改造资金。鼓励居民通过申请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提取住房公积金、银行贷款、捐资捐物等方式出资。

  第九条【规划编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各区(市)对城镇老旧小区进行全面调查摸底,编制改造规划,确定改造时序。

  第十条【年度计划】各区(市)应当每年组织相关部门、单位编制辖区下一年度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计划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并报省有关部门核准后,下达年度改造计划。

  第十一条【优先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小区,优先列入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计划:

  (一)基础设施老化,已经出现漏堵断破等影响居民日常生活的问题的;

  (二)已经实行物业管理或成立业主委员会的;

  (三)业主就改造内容及共同出资达成一致意见的。

  第十二条【实施主体】各区(市)政府确定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实施主体应当在充分征求业主意见的基础上编制项目改造方案,并负责办理审批手续、组织施工招标、工程验收等工作,承担相应质量安全责任。

  专营单位单独立项并实施改造的项目,应当由其作为实施主体。

  第十三条【改造方案】城镇老旧小区项目改造方案应包括改造内容、规划设计、投资概算、资金来源、招标方案、物业管理方案等内容。

  改造方案应当依法按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联审意见】各区(市)政府应当组织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园林绿化、行政审批等部门以及专营单位等对改造方案进行联合审查,出具联合审查意见,实施主体凭联合审查意见依法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施工等手续。

  第十五条【项目验收】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或地下管线部分完工后,由项目实施主体组织相关部门、街道、社区、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物业服务企业和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专营单位等进行验收。

  项目实施主体应加强工程建设档案资料收集,竣工验收后应向相关部门和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移交工程建设档案。

  第十六条【物业补贴】对改造后的城镇老旧小区物业服务,区(市)政府可以给予财政补助,补助期限、补助标准及方式由各区(市)结合实际确定。

  第十七条【区市实施】各区(市)政府可以结合辖区工作实际,制定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及加装电梯内容清单、标准和支持政策,并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第十八条【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年月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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