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是指当事人双方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约定由当事人方先行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担保,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定金合同要采用书面形式,并在合同中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生效。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订金,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其不具有定金的性质,只是单方行为,不具有明显的担保性质。交付订金的一方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般情况下,交付订金的视作交付预付款。交付和收受订金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预付款的后果,订金仅可作损害赔偿金。
交认筹金即可获得“认筹”资格,然后就可以享受购房2-3个点的折扣或者是“交1万元抵2万元”。尽管有的开发商宣称可以“无条件无息退还”,但实际上专家称这种方式是一种非法的“融资方式”。如果购房者确有需要交认筹意向金,那首先一定要确定心仪的房源已经取得预售许可证。
”诚意金“、”意向金“与认筹金类似,"诚意金"在商品房销售中,由于供求关系紧张,处于卖方市场的开发商,由此采取了预售证获得之前便收取费用的方式,用来甄别、圈定客户,与排号和认购挂钩。这种做法,往往不能保证所有缴纳诚意金的客户都买到房,只是提供一种与买房相关的潜在机会。因此,所谓的”诚意金“,不具有合同效力及法律保护的性质,也不具有“定金“的性质,它的本质是扰乱市场秩序,需多加小心。
综合以上“四金”的比较呢,明显看出,定金“是保护守约一方的,一经给付,则发挥制裁违约方,补偿守约方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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